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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解读

新乡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市供销社网站 发布时间:2013-12-09 点击量:17502

 

 

 

 

 

 

新供销〔201334

 

 

关于印发《新乡市供销合作社

社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供销合作社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壮大和发展的基础,提高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管好用好社有资产,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全面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市供销合作社2009年制定了《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连续四年对社有资产进行清理整顿、登记造册,建立了社有资产基本情况数据库,及时掌握资产经营管理运行状况,对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进行多方位的监督检查,严格了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使社有资产经营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了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加快发展,市供销合作社20131125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了《新乡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1125
 

新乡市供销合作社

社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940号文件、省委省政府〔20059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新乡市供销合作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市供销合作社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社有资产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民营资产,是供销合作社社有集体资产。

第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企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和管理者,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拥有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对社有资产实行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档案监管,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投资、经营、处置、评估、审计、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科(以下称资产管理部门)受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委托,管理本级社社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市供销合作社有关社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二)按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要求,组织清产核资,协调、处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等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所有者合法权益;

(三)参与市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的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四)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以及重大业务经营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按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要求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向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报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按照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要求履行社有资产管理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独资、控股企业)所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权益归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一)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投入资本金形成的资产;

(二)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

(三)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

(四)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划归市供销合作社的所有资产;

(五)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形成的资产;

(六)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应取得的资产权益;

(七)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兼并、购买其他单位的资产产权所形成的资产;

(八)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依法应属于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的资产。

第七条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有权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社有资产进行统筹调剂,以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八条    加强对社有资产的收益管理,强化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税后利润分配的决策和执行,依法享有社有资产权益。所属企业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或由其授权的社有资产经营部门集中管理,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第九条    社有资产(含无形资产)根据发展需要发生产权变动时,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并依法组织进行评估,并监督调整其账面价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未经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所属企事业单位无权改变其经营和使用的社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条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合作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保持企业持续经营。

 

第四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社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使用社有资产,应建立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企业经理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完全责任。社有资产收入及使用管理实行季报制度,资产季报报表由市供销合作社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管理

(一)市供销合作社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支应做到记载清楚、用途明确、帐款相符。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或办理存款,不准进行体外循环。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应纳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支出手续要严格审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二)流动资金支出使用,按企业请示报告、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审批程序严格管理,请示报告须报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存档。如有先支出后报告的,将追究企业经理的责任,确保流动资金合理使用。

(三)对社有企事业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大额资金的使用,需用资金的企事业单位,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写出请示报告,经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建立应收帐款报告制度。企业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项,要及时做好资金的回笼,对未能按期收回的款项,应及时报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市供销合作社将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督促企事业单位资金的收回工作。造成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库存商品的管理。市供销合作社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对库存情况要写出分析说明,如发现盘亏、毁损、报废、降价等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处理。

(六)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市供销合作社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私自借款或向银行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信誉担保。因业务经营需要拆借流动资金或向业务关系户借出资金,须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企业经理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处置或购买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项目,经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写出报告,报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主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并报主任审批;50000元以上的项目,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说明处置或购买理由,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复。

(二)固定资产的拆除、清理、报废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应向市供销合作社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主管副主任提出意见报主任审批后再进行处理。重大资产的处置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再行处理。

(三)社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卡),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有帐无物、有物无帐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确保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四)社有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当期固定资产折旧。未足额提取的,在进行企业当年经营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减。

(五)社有企业的房产、汽车、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要及时反映在企业财务账面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列入到个人名下,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有企业对占用的各类社有资产,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不得闲置。对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将集中到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七)对社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目前无法界定的资产,在没有做出所有权的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八)社有资产的处置实行公示制度,资产处置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上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再进行处置并进行公示,公示应说明资产现状、价值及预计处置收益等情况。

第十四条    基建投资管理

(一)社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修固定资产,一律按基建投资管理,必须按程序提交立项报告,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社有企业必须按照市供销合作社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施工。未经市供销合作社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擅自追加投资。否则严肃追究企业经理的责任。

(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依法择优选用施工单位。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实行施工监理制,切实加强施工管理。

(四)实行企业经理对建设项目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市供销合作社项目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现场跟踪确定工程进度和质量,依据阶段性的审计结论监督拨付工程款项,确保基建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六)项目竣工后及时验收交付使用,并由市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或委托企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定案后财会部门及时入账,避免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不经批准,不得自行组织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资产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强化社有资产租赁合同管理。为规范社有企业合同订立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社有资产安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制定社有资产租赁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原则上一式三份,重大资产租赁一式六份,企业、租赁方和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监管部门各存一份或二份。重大资产租赁合同必须经律师把关,确保合同管理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所有租赁合同必须严格规范,租赁合同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合同签订原则上由企业经理签订,特殊情况需要经理委托代签的,必须由企业经理签署明确的意见。企业公章使用须由企业经理签字,同时,须承租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应。

第十七条    社有资产租赁期限一律定为一年。因承租方投资额度较大,需要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再行签订。

第十八条    严格《租赁合同》的安全管理,社有企业经理是第一责任人。租赁合同签订后,要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更改合同,企业员工不得随意泄漏合同的有关条款内容,《租赁合同》必须实行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社有企业应定期对照《租赁合同》,检查合作双方是否严格遵守条款规定,如发现不规范行为,则须立即依法整改。

第二十条    社有企业对即将期满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即将到期《租赁合同》的续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期合同不到期,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续签或对以后承租进行文字承诺。

 

第六章    资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有资产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建立各单位资产纸质及电子文本档案,企业档案分类编号,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及归档。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录入的《社有资产管理台账》,需经企业经理签字,若企业有隐报瞒报情况,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企业资产档案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调离时先办理资产清单交接手续,再进行离任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社有企业目前手续不完整和产权不明晰的资产,由企业向市供销合作社写出报告,并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建立资产档案,确保社有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使用及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社有资产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因特殊原因外借的,必须经市供销合作社主任批准,否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有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建立租赁合同的纸质及电子文本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归档。同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一至二份纸质合同原件及电子文本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等)由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逐步实行集中管理,领用登记,办结归档的管理办法。企业经理离任时,必须办理资产档案交接手续,发现资产档案遗失损坏、涂改的,严肃追究企业经理的责任。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社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市供销合作社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造成企业资产资金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资产资金损失金额大小,分别采用经济赔偿或党政纪处理。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资金流失的,市供销合作社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 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须向市供销合作社报批的各类事项,经办单位要按本办法的规定按程序上报,如发生漏报、瞒报、不报、错报等情形,擅自处理造成社有资产流失,市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经理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除赔偿外,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社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在承包、租赁、联营、合作合资及对外投资中,弄虚作假,侵占社有资产,由市供销合作社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或依法处理的人员,一律除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乡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                                        2013126日印发

 

新供销〔201334

 

 

关于印发《新乡市供销合作社

社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供销合作社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壮大和发展的基础,提高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管好用好社有资产,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全面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市供销合作社2009年制定了《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连续四年对社有资产进行清理整顿、登记造册,建立了社有资产基本情况数据库,及时掌握资产经营管理运行状况,对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进行多方位的监督检查,严格了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使社有资产经营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了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加快发展,市供销合作社20131125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了《新乡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1月25日
 

新乡市供销合作社

社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940号文件、省委省政府〔20059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新乡市供销合作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市供销合作社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社有资产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民营资产,是供销合作社社有集体资产。

第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企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和管理者,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拥有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对社有资产实行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档案监管,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投资、经营、处置、评估、审计、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科(以下称资产管理部门)受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委托,管理本级社社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市供销合作社有关社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二)按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要求,组织清产核资,协调、处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等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所有者合法权益;

(三)参与市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的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四)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以及重大业务经营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按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要求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向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报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按照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要求履行社有资产管理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独资、控股企业)所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权益归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一)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投入资本金形成的资产;

(二)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

(三)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

(四)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划归市供销合作社的所有资产;

(五)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形成的资产;

(六)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应取得的资产权益;

(七)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兼并、购买其他单位的资产产权所形成的资产;

(八)市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依法应属于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的资产。

第七条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有权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社有资产进行统筹调剂,以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八条    加强对社有资产的收益管理,强化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税后利润分配的决策和执行,依法享有社有资产权益。所属企业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授权社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第九条    社有资产(含无形资产)根据发展需要发生产权变动时,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并依法组织进行评估,并监督调整其账面价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未经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所属企事业单位无权改变其经营和使用的社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条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合作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保持企业持续经营。

 

第四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社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使用社有资产,应建立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企业经理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完全责任。社有资产收入及使用管理实行季报制度,资产季报报表由市供销合作社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管理

(一)市供销合作社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支应做到记载清楚、用途明确、帐款相符。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或办理存款,不准进行体外循环。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应纳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支出手续要严格审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二)流动资金支出使用,按企业请示报告、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审批程序严格管理,请示报告须报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存档。如有先支出后报告的,将追究企业经理的责任,确保流动资金合理使用。

(三)对社有企事业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大额资金的使用,需用资金的企事业单位,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写出请示报告,经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建立应收帐款报告制度。企业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项,要及时做好资金的回笼,对未能按期收回的款项,应及时报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市供销合作社将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督促企事业单位资金的收回工作。造成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库存商品的管理。市供销合作社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对库存情况要写出分析说明,如发现盘亏、毁损、报废、降价等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处理。

(六)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市供销合作社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私自借款或向银行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信誉担保。因业务经营需要拆借流动资金或向业务关系户借出资金,须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企业经理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处置或购买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项目,经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写出报告,报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主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并报主任审批;50000元以上的项目,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说明处置或购买理由,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复。

(二)固定资产的拆除、清理、报废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应向市供销合作社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主管副主任提出意见报主任审批后再进行处理。重大资产的处置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再行处理。

(三)社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卡),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有帐无物、有物无帐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确保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四)社有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当期固定资产折旧。未足额提取的,在进行企业当年经营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减。

(五)社有企业的房产、汽车、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要及时反映在企业财务账面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列入到个人名下,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有企业对占用的各类社有资产,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不得闲置。对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将集中到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七)对社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目前无法界定的资产,在没有做出所有权的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八)社有资产的处置实行公示制度,资产处置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上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再进行处置并进行公示,公示应说明资产现状、价值及预计处置收益等情况。

第十四条    基建投资管理

(一)社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修固定资产,一律按基建投资管理,必须按程序提交立项报告,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社有企业必须按照市供销合作社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施工。未经市供销合作社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擅自追加投资。否则严肃追究企业经理的责任。

(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依法择优选用施工单位。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实行施工监理制,切实加强施工管理。

(四)实行企业经理对建设项目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市供销合作社项目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现场跟踪确定工程进度和质量,依据阶段性的审计结论监督拨付工程款项,确保基建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六)项目竣工后及时验收交付使用,并由市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或委托企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定案后财会部门及时入账,避免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不经批准,不得自行组织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资产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强化社有资产租赁合同管理。为规范社有企业合同订立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社有资产安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制定社有资产租赁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原则上一式三份,重大资产租赁一式六份,企业、租赁方和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监管部门各存一份或二份。重大资产租赁合同必须经律师把关,确保合同管理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所有租赁合同必须严格规范,租赁合同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合同签订原则上由企业经理签订,特殊情况需要经理委托代签的,必须由企业经理签署明确的意见。企业公章使用须由企业经理签字,同时,须承租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应。

第十七条    社有资产租赁期限一律定为一年。因承租方投资额度较大,需要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再行签订。

第十八条    严格《租赁合同》的安全管理,社有企业经理是第一责任人。租赁合同签订后,要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更改合同,企业员工不得随意泄漏合同的有关条款内容,《租赁合同》必须实行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社有企业应定期对照《租赁合同》,检查合作双方是否严格遵守条款规定,如发现不规范行为,则须立即依法整改。

第二十条    社有企业对即将期满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即将到期《租赁合同》的续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期合同不到期,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续签或对以后承租进行文字承诺。

 

第六章    资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有资产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建立各单位资产纸质及电子文本档案,企业档案分类编号,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及归档。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录入的《社有资产管理台账》,需经企业经理签字,若企业有隐报瞒报情况,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企业资产档案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调离时先办理资产清单交接手续,再进行离任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社有企业目前手续不完整和产权不明晰的资产,由企业向市供销合作社写出报告,并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建立资产档案,确保社有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使用及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社有资产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因特殊原因外借的,必须经市供销合作社主任批准,否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有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建立租赁合同的纸质及电子文本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归档。同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一至二份纸质合同原件及电子文本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等)由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部门逐步实行集中管理,领用登记,办结归档的管理办法。企业经理离任时,必须办理资产档案交接手续,发现资产档案遗失损坏、涂改的,严肃追究企业经理的责任。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社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市供销合作社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造成企业资产资金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资产资金损失金额大小,分别采用经济赔偿或党政纪处理。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资金流失的,市供销合作社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须向市供销合作社报批的各类事项,经办单位要按本办法的规定按程序上报,如发生漏报、瞒报、不报、错报等情形,擅自处理造成社有资产流失,市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经理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除经济赔偿外,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社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在承包、租赁、联营、合作合资及对外投资中,弄虚作假,侵占社有资产,由市供销合作社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或依法处理的人员,一律除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