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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关于规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市供销社网站 发布时间:2017-06-21 点击量:11495

各基层党组织:

现将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基层党委和纪委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实践者,是“守土有责”的重要一关,必须不断强化“两个责任”意识,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担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落实好“两个责任”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迅速制定本单位“两个责任”意见,并上报市社党组。

 

 

2017年6月21日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关于规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两个责任”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十届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层层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明责,实行责任落实全程记实

  1.各县(市、区)党委要成立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承担落实主体责任具体任务。

  2.各级党委(党组)和每个领导班子成员要制定主体责任清单,把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主体责任的首要内容,把责任内容细化,分解为具体的任务要求,确保落实主体责任可量化、可操作。

  3.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严格按照市纪委全会部署,制定详细的监督责任清单,履行好专责机关职能。

  4.建立履责台帐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根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建立工作台帐,逐项落实、逐项销号。

  5.建立履责日志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将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记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记实日志,细化到每一项具体工作的时间、对象和内容,做到一事一记、随做随记,并提供会议记录、现场照片、讲话提纲等相关资料,实现履责全程记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半年查阅一次领导干部履责日志,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认真整改。

  6.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履责台帐和履责日志制度落实情况,对不履责尽责和弄虚作假的,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规范履责,落实管党治党政治任务

  7.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安排部署,经常学习教育,搞好日常监管,分级落实《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办法〉的通知》(新办〔2017〕11号)。要定期听取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完善廉政风险防控。要加强监督检查,紧盯重点任务,及时整改突出问题,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惩治腐败。

  8.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专题调研解决难点问题,进行检查指导强化责任。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定期开展谈心谈话、讲廉政党课。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违纪问题及时报告。要履行选人用人上的领导和把关责任,确保政治生态风清气正。

  9.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落实好“一岗双责”,将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年年底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个人履责情况。

  10.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示范带头,以身作则,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标准,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正确、秉公、廉洁用权,培养良好家风,自觉接受监督。

  11.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加强组织协调,提醒同级党委(党组)、监督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定期约谈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传导责任压力。加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要认真践行“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要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定期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要按照“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三、规范述责,组织述责述廉和质询评议

  12.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听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各级纪委每年要听取下一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述责述廉,进行现场质询和民主评议,并反馈结果,督促整改。

  13.市、县(市、区)纪委每年要选取部分地方和部门,集中听取其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对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上级纪委要派出督导组到该地该部门听取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组织所在单位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和推动下一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

  四、规范督责,定期进行专项督导和检查考核

  14.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逐个书面反馈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要将督导检查逐级延伸到科队站所、农村(社区),使责任压力传导到基层党组织。

  15.严格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加强日常考核,突出社会评价,凡是民调结果落后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作出说明,并不得被评为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坚持巡察与考核互相促进,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规范问责,加大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力度

  16.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问责,对影响恶劣的典型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通报曝光,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17.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加大问责力度,把问责体现在日常,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和党组织责任。

18.强化对纪委(纪检组)失职失责的问责。对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以及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

19.定期通报曝光追责问责典型问题,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使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领导干部切实汲取教训,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