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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解读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

作者:市供销社网站 发布时间:2012-03-05 点击量:17962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

豫发[2005]9号

(2005年4月25日)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方向,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合作经济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村现代化流通的主要渠道、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引领者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

(二)主要目标:按照服务“三农”、整体推进、分类改造的原则,用3—5年左右的时间,把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成农村区域经济服务中心,社有企业改造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县以上联合社改造成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者。

二、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创新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鼓励现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采取资产变现出售、门店经营权招标、股份合作制运作、按经济区建社、盘活闲置资产、破产重组等多种形式,清理债权、债务,落实农民社员股权,明确以农民为主体的产权地位,增强组织活力和为农服务功能。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发展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的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强化生产、加工、信息、储运、购销服务,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领作用,促进农业订单化生产、规模化种植、产业化经营。5年内,全省培育示范专业合作社1000个、示范村级综合服务社10000个。按照合作制原则,坚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办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推广二次返利和按交易额分红,强化与农民的利益连结,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扩大农民参与基层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权力。逐步推行基层供销合作社理、监事会主任及组成人员由本社社员或社员代表直接选举制度,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二)创新县以上联合社组织管理体制。理顺县以上各级联合社的组织管理体制,逐步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平台。受政府委托,承担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负责落实国家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措施;提供信息、营销、技术、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多方面的合作与联合;对入社社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争取政策支持,维护合法权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监督成员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权益。

(三)创新供销合作社企业体制。采取股份制改造(包括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股权出让等)、招商引资、资产出售、破产关闭、捆绑加盟等多种形式,完善社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产权结构,重组整合社有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控股经营,逐步扩大社会资本比重,把社有企业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通过3—5年的努力,发展、培育市级以上规模龙头企业100家、上市企业1—2家。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健全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采取企业集团(或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管理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代表本级社行使出资人权利。根据供销合作社性质和有关规定,供销合作社企业集团董事长可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兼任。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经营体制。以产权连结为基础,盘活资产和资源,加快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的重组与整合。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省48个农产品集中产区的县级城市、35个扩权县县城、50%的乡镇所在地、80%的农村行政村,基本建立起以农产品示范超市、工业品示范配送中心以及各类农产品、工业品批发市场和农村小超市为主体的农村现代化流通架构。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创新,以发展县域化肥、烟花爆竹总经销、总代理业务为依托,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和烟花爆竹分销体系;以标准化种植、订单化农业、现代化物流为依托,建立农产品购销体系;以发展县域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农村小超市为依托,建立日用工业品配送体系;以发展分购联销、集团化经营为依托,建立再生资源联合经营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以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村超市等为载体,逐步推行农产品和农村消费品的合同购销,把农产品卖出去,把消费品送下乡,促进农村市场与国内、国际市场的有效对接,减少农民的市场风险,活一方经济,利一方农民,富一方百姓。积极打造诚信供销合作社,培育农村流通网络品牌,确保农民生产、生活资料消费安全。

三、体制创新的政策措施

(一)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凡是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予必要的支持。政府扶持的内容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和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2、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对经营服务规模较大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3、积极推动《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地方立法,依法规范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的政策支持

1、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由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职工、清偿各类债务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各级政府已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适用于供销社企业。

2、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金免交滞纳金,本金限1年内补缴;特别困难的,经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再延长1年补缴。

3、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优化改制环境。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包括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变更工商登记,以及水、电、气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等项目,按豫发[2003]6号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规定,减免除工本费以外的所有收费,凡有违反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改制中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4、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亏损挂帐问题。对于政策性亏损挂帐,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核复数额,积极抓好落实工作。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本着先发展、后还贷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同时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只要确保债务不悬空,金融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

5、鼓励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控股、参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纳入各级政府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规划,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6、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经营体制创新的政策支持

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要按照《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要求,制定全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并分级组织实施。

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的领导

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事关农村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部署,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际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体制创新,推动我省农村合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此件发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