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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出台意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工作

作者:市供销社网站 发布时间:2015-04-09 点击量:14043

1月22日,河南省洛阳市政府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5〕5 号),就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原则。
2. 坚持自愿、依法、有偿和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多方共赢的原则。
3. 坚持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社村联建、共同发展的原则。
4. 坚持因地制宜、模式多样、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原则。
(二)发展目标
鼓励各县(市、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托管服务,在2013-2014 年我市开展的供销社土地托管服务工作基础上,力争到2017 年末,全市土地托管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土地托管服务区农作物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配方施肥及农资直供率、病虫害统防统治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产品产出率提高10%以上;农业生产方式不断优化,社会化服务体系更趋完善,资源利用、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运作模式及服务内容
(一)运作模式
以市、县供销社为主导,以生产、流通和加工型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乡镇基层供销社为服务载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拓展纽带,联合村两委,对小麦、玉米、红薯等大田作物实行统一管理服务,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内容,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1. 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以生产、流通和加工企业为依托,为土地托管工作提供物资、技术和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方面的支持,形成生产、加工、销售及品牌培育、基地建设的一条龙式发展模式。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模式。以村民代表和基层供销社为发起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生产经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代表负责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保障农作物安全等工作;基层供销社负责生产资料购置、协调农机作业和服务保障工作。托管土地收益归合作社社员所有。
3. 党支部、村委会带动模式。党支部、村委会充分发挥村两委在组织、协调、监督、保障方面的优势,联合基层供销社,共同领办粮食种植合作社和农机服务合作社,托管农户土地,构建基层供销社+村级党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实现互利多赢。
4. 股份合作模式。农民以土地作为股份加入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合作经营,实行村社合一村企合一管理,实现农民持股分红。
5. 村民主导模式。由村民、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自发组织成方连片的土地,以协议的形式约定供销社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某一环节或全程跟踪服务。
(二)服务形式和内容
1. 土地半托管服务。根据土地托管服务协议,由基层供销社或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向农户提供秸秆还田、深耕疏松、生产资料联采直供、种肥同播、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收、烘干、储存、加工销售等一个或多个环节服务,按低于市场标准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根据农户意愿选择服务内容,土地种植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
2. 土地全托管服务。基层供销社或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签订土地托管服务协议,打破户与户之间的界限,实现土地成方连片,实行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收割、统一分配的全程托管服务。在土地托管服务工作中,积极推行标准化种植,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订单农业;建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等。托管服务取得成型经验后探索开办粮食银行和融资服务,进一步延伸服务链条。供销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在通过土地托管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让利农户,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托管土地产生的利润按照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村委会、龙头企业的合同约定分配。农民参与托管的责任田原享有的各项政策性补贴仍归农民享有。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对土地托管服务工作的引导参与
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以供销社网络为载体,结合实际制定土地托管规划;加强涉农水利、电力资源配置,推动农业机械整合和农业新技术的应用;做好区域内的宣传发动工作,为土地托管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村两委负责做好农户的动员组织工作,指导或参与组建专业合作社,建立土地托管服务档案,掌握土地托管服务的规模和发展趋势,监督土地托管服务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土地托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托管服务的引领推动
紧紧围绕农村土地托管服务,以各级供销社为引领和依托,联合涉农企业、村两委和种植大户,成立种植类专业合作社;联合农机能手,整合社会农机资源,成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明晰社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分配办法,规范内部管理,完善运作机制。以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和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和载体,形成服务链条,结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土地托管服务中的带动作用。
(三)深化拓展土地托管服务
各级供销社要引导各类开展土地托管服务的经营主体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田间管理、农资配送、农机作业、产品营销和技术培训等专业化服务能力,确保优良品种、先进技术能够直接到田,有效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适应社会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托管服务。
(四)加大土地托管服务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1. 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土地托管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支持土地托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对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晾晒、仓储等设施给予重点扶持。各县(市、区)参照市级财政支持标准,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集中连片、形成托管规模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由县级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2. 对实施土地托管服务的地块,由农业、农开、粮食等部门重点扶持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配方施肥、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开发项目;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积极开展预约收购服务,满足售粮需求。
3. 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由农业、农开等部门重点扶持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农村发展项目;专业合作社购置农机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4. 对符合条件的托管土地,由水务部门按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结合土地托管规划,积极扶持开展小农水建设、水利科技项目推广和应用,支持托管土地的综合治理,提高抗灾减灾能力。
5. 对土地托管中涉及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新品种引进选育、认证食品标准化种植、病虫害安全防治示范与应用、设施栽培、节水灌溉、农产品冷藏保鲜等项目,由有关部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6. 各县(市、区)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和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公益性服务,获得服务收入。
7. 对参与托管的组织或专业合作社,由市农民大学负责列入培训计划,按生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强化培训。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完善机制。加强对土地托管的组织领导,由市供销社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负责全市土地托管服务工作的规划制定、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为土地托管服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粮食、农机、气象和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供销社等经营主体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在农业政策项目、科技创新、粮食购销储存、气象信息服务和融资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形成推动土地托管服务工作的合力。
(三)示范带动,稳步推进。要认真总结土地托管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学习培训、新闻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托管服务的重要意义,引导带动更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加入土地托管服务,推动土地托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