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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谁批准谁负责 资金互助社监管应区别于银行

作者:市供销社网站 发布时间:2015-04-09 点击量:14037

  近来,有关农村资金互助社跑路的新闻层出不穷。江苏灌南、盐城、南京,河北高邑、临漳等地相继发生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资金互助社非法集资或“跑路”事件。
  3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就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并答记者问。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农民资金互助的监管问题,陈锡文表示,资金互助必须严格遵守“成员封闭、业务封闭,不事先给出固定回报”三条规矩,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职能。
  谁审批谁负责
  对于之前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出现的风险问题,陈锡文认为,原因在于这些资金互助社擅自突破了“三条规矩”。
  “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严格来讲不是金融,是类金融或准金融,但只要严格遵守几条规矩,就不会出问题。”陈锡文认为,一是成员是封闭的,只能在合作社成员范围内发展业务;二是不能对外吸收储蓄,也不能对外发放贷款,所有的吸收储蓄和贷款必须在成员内部;三是成员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存款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来决定资金的收益,而不能事先就规定一个固定比较高的收益去吸收存款。
  未来在监管上,陈锡文表示,要加强地方政府对他们的监管,把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区别于金融机构来对待。
  “农村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组织,只要是在内部开展资金互助都是可以的,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行为,因此,未来批准的部门也不是金融部门。”陈锡文表示,目前开展审批的都是地方政府的农村工作政策部门和农业部门,所以我们就强调谁批准,谁监管,出了责任谁负责。
  加强培育农民金融意识
  “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金融部门自身的改革,还需要在中国农村社会当中培育一种金融意识和金融的管理能力。”陈锡文认为,先让农民搞这种封闭的资金互助组织,实际上是培育和锻炼农民在金融问题上的信用,培养他的能力,逐步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发展比较正规的金融组织。
  “当前我们有58万多个村民委员会、120多万个专业合作社,如果都在村一级和专业合作组织层面搞资金互助,真搞起来的话,面会很大,数量会很多,单靠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去管理,自然是管不过来的。”陈锡文说道。
  对此,他认为,让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督,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金融监督,对于负责审批的地方部门,在监管上只要监督资金互助组织的成员封闭、业务封闭和不给出固定回报即可。
  “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正在扩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把资金互助组织纳入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去监管,我们也是欢迎,也是赞成的。”陈锡文说。

  附记者会问答实录
  《中华合作时报·农村金融》周刊记者
  我有一个关于农村金融方面的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已经连续两年提到鼓励和规范发展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业务,但是这两年来关于资金互助社风险和“跑路”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今年一号文件提出要落实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下一步会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出台?您对此方面有何解读?谢谢。
  陈锡文
  关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现在在改革过程中我们把它放在金融这个类别的改革中。但是大家都知道,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严格来讲不是金融,是类金融或准金融。因为它的成员是封闭的,只能在这个成员圈里吸收储蓄、发放贷款,出了圈就变成金融了。金融必须拿到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的执照。现在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发展农民的资金互助,不需要这个。但是必须严格遵守这样几条规矩:第一,成员是封闭的,谁是你的成员才可以在成员范围内发展这些业务。第二,不能对外吸收储蓄,也不能对外发放贷款,你的吸收储蓄和贷款必须在成员内部。第三,成员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存款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来决定资金的收益,而不能事先就规定一个固定比较高的收益去吸收存款。所以,只要做到了这三条,成员封闭、业务封闭,不事先给出固定的资金报酬,只要到这三条就不会出问题。
  
  你现在讲到的有些地方出问题,实际上就是擅自突破了这些规定,突破了这些规定,严格意义来讲就违反了金融制度,因为突破规定必须向银行业监督机构申请做这些事的牌照,你现在没有。这里面我们强调要加强地方政府对他们的监管,其实就是把它区别于金融机构来对待。也就是说,农村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组织,只要是按照我刚才讲的这些规定在内部搞都是可以的,但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因此,批准的部门也不是金融部门,都是谁在批?大部分都是地方的农村工作政策部门,农业部门在批,既然批了,就得对他负责任,负责任不用干预它内部的业务,只要保证成员封闭、业务封闭,不给出固定报酬,如果真做了,就不会有风险。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讲,让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督,严格意义上也并不属于金融监督。
  
  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正在扩展它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把它纳入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去监管,我们也是欢迎,也是赞成的。但总的来说,在中国农村发展金融不仅需要金融部门自身的改革去更好的为农民服务,还需要在中国农村社会当中培育一种金融意识,金融的管理能力,先让农民搞这种封闭的资金互助组织,实际上是培育和锻炼农民在金融问题上的信用,培养他的能力,逐步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发展比较正规的金融组织。因为它在村里和专业合作组织里面,如果真搞起来的话,面会很大,数量会很多,我们现在有58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有120多万个专业合作社,如果他们都愿意搞的话,这么大的数量,靠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去管当然是管不了,于是在这个问题上就要坚持一条,都是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的,我们就强调谁批准,谁监管,出了责任谁负责,按照这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