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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去年定向补贴逾41亿元

作者:市供销社网站 发布时间:2014-07-10 点击量:14006

财政部8日发布消息称,近年来,中央财政加大税收优惠和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加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力度。做好从2008年起实施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落实,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2013年拨付奖励资金20.90亿元。
  2014年,中央财政将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7省(区、市)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试点范围。政策至此已覆盖全国25个省(区、市),包括全部粮食主产区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地区。同时,中央财政从2012年起,对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向4省(市)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奖励资金2519万元。
  在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投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据人民银行统计,2013年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为20.8万亿元,同比增长18.4%,较各项贷款平均增幅高4.5个百分点。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987家村镇银行开业,贷款余额3632亿元,同比增长55.8%,其中80%以上投向了“三农”和小微企业。
  二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13年拨付补贴资金41.05亿元。
  三是实施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中央财政采取措施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税负,对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县域以下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实行3%的营业税率。同时,采取措施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对符合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