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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出台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市供销社网站 发布时间:2016-12-20 点击量:12760

 

延津县人民政府出台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12月19日,延津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延津县人民政府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延政〔2016〕134号),原文如下:

 

延津县人民政府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文件以及《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深化我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做好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需要

供销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县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推进粮食核心区建设,打造现代农业大县,加快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生产服务,迫切需要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农民生活服务。供销合作社具有为农服务的深厚基础和独特优势,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靠得着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经济实力、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已经成为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相对薄弱,社有企业规模偏小,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为总引领,紧紧围绕我县“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着力推进基层社、联合社、社有企业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县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四)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切实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五)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五大平台、构建四个体系。五大平台即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农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四个体系即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县供销合作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基层社为农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真正实现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三农工作同步,与消费者需求同步,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农村专业社大合作、农村合作经济大联合”的格局,切实在全县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创新供销合作社组织方式,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适应农村发展新形势,围绕“三农”工作大局,创新组织方式,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组织职责,发挥引领作用。

(六) 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和规范建设

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服务能力,通过服务,密切与农民的联系,不断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供销合作社实际,逐步将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网点的村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允许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入社参选。到基层社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创业优惠政策。条件具备的大学生村干部可纳入基层社负责人选任人选。组织部门要逐步从招收的财政编制的大学生中选派人员到基层社任职锻炼。县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各乡镇在建设本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时,要支持基层社阵地建设,保证基层社有必要的经营服务场地。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通过5年时间,实现全县乡镇、村基层社网点的全覆盖,达到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点的要求,恢复为农服务功能,实现从卖产品向卖服务转变,从资产租赁向商品经营转变,从实体经营向电子商务转变,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

  (七)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通过供销合作社领办、注资入股联办、依托村委会合办、吸纳优秀合作社加盟、吸引大学毕业生兴办等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把自身的服务优势、经营优势与“村两委”的组织优势、农口职能部门的技术优势结合起来,探索构建“村两委会+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架构,带动农民合作社开展系列化服务。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到2020年,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引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20个,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个。

  (八)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领域中的优势,通过资本合作、土地合作、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与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社及种植养殖大户联合,牵头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农民由“户户联合”向“社社联合”转变;指导成员社规范化健康发展,促进成员社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在各成员社之间开展“优势互补、信息共享、互相支持、互惠共赢”全方位合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联合发展,形成更为宽泛的规模化服务新格局,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小康进程。到2020年,全县60%以上的基层社都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九)主动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作用

  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是我县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三农”的重要载体,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认真履行职责,引导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涉农龙头企业、工商企业联合合作,共同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供销、信用等综合服务。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实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一体化运行机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涉农部门承担的社会化服务职能逐步转移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将政府承担的部分农业公共服务委托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打造成为配置农业农村资源的重要载体。

  (十)加快促进基层社与合作社融合发展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融合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组建以生产为基础、以流通为主导、以金融为支撑的“三农”服务综合体,逐步形成农业生产服务中心、农村消费服务中心、农民生活服务中心。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服务方式,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新农村建设,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十一)创新农资服务

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为农民提供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系列化服务。全面落实县政府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培育新合作公司农资配送中心、延津县农资公司连锁配送总店等农资流通龙头企业,扩大配送服务。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进农资物联网运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以信息化为手段,以供销社农资服务网络为主体,集农资销售、技术指导、测土配方、农民培训、信用担保等于一体的农业生产服务中心,打造“智慧农资”平台。开展绿色用肥用药保障服务,大力推广节肥、节药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打造“放心农资”品牌,确保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网络不出现任何假冒伪劣商品,巩固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生产资料主渠道地位。

(十二) 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

主动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形势,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粮食银行、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方式,参与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工程、特色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程和都市生态农业发展工程建设,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系列化服务,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粮如何储”“产品如何销”等问题。“十三五”期间,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在合作经济领域中的骨干作用,搭建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开展流转托管服务。总结完善“供销主导、多方参与、统一运作、合同管理、政府支持”的运作模式,稳步开展土地流转托管服务。推广王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土地流转托管经验做法,基层社成立土地托管服务中心,开展耕、种、管、收、加、贮、销等全程社会化和“保姆式”“订单式”服务。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涉农职能部门在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方面应予规划并优先安排,并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到2020年,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托管土地10万亩。

(十三)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

把供销合作社农村电子商务建设纳入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与京东商城等全国龙头电商开展战略合作, 尽快与全国总社“供销e家”和省总社农产品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开展对接,在县城建设延津农产品特色馆、延津“供销e家”海外购展示厅两个地方特色馆,承接延津电子商务惠农项目,面向国内外推广延津农特产品,并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泊来品。到2020年建设8个乡镇级运营中心,60个村级服务站,逐步构建“地方特色馆+乡镇级运营服务中心+村服务站”的电子商务服务格局,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十四)开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

适应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农村社区化新形势,规范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支持供销社规范建设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支持 “提质扩面工程”,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和承接电信、邮政、代收水电费、代办农业保险等便民服务项目,为公共服务下乡进村搭建平台。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各乡(镇)在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扶贫搬迁安置新村建设规划时,要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其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在城乡社区开展连锁经营。

(十五)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在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与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发挥供销合作社覆盖城乡的网点优势,有效开展农村金融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各类保险机构合作,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进一步完善安全统筹行业自保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系统财产保险等安全统筹业务。

  五、创新供销合作社流通方式,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农村现代流通新形势,主动创新流通方式,从传统流通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主导作用。

  (十六)继续推进“新网工程”建设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是列入中央一号文件的惠民工程,建设“新网工程”旨在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和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网络。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新网工程”建设,将其纳入当地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一同部署、同步推进。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筹措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新网工程”建设,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农村终端服务网络,做大做强县新合作有限公司,在县城建设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的大型配送中心,在各乡(镇)建设一批大型综合性超市,逐步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的经营服务新格局,形成经营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购物环境优美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巩固供销合作社在城乡商品流通中的主导地位。

(十七)积极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优势,将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乡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逐步形成县城有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乡镇有产地市场、村和基地有收购站点的市场体系;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基层社闲置场地、自有院落建设各具特色的农村综合集贸市场,改造提升乡镇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十八)加快推进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络建设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等形式,巩固和提升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升级改造集散市场,尽快形成回收、挑选、分类、加工、利用一体化的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络体系。积极推进绿色回收进医院、进社区、进学校、进商场、进机关“五进工程”。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产业的支持力度,在规划新型社区建设时要规划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点。

六、创新供销合作社治理方式,增强为农服务综合实力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创新管理方式,促进社有企业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社有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综合实力,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支撑作用。

(十九)强化联合社职能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政府直属涉农部门,负责全县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认真履行对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县政府主导下的全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全县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购销经营工作,指导和扶持全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县级联合社要加强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

(二十)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

联合社要创新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符合供销合作社社情的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稳定县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编制核定后不得调剂其他部门使用。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新进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探索实行聘任制试点。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二十一)密切联合社层级间的联系

县联合社要坚持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健全联合社对基层社工作考核制度,完善基层社向联合社述职制度;建立基层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整合系统资产优势,引导联合社和基层社通过资产、股本、技术、品牌等经营要素相互参股,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二十二)推进联合社开放办社

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联合社运行机制,构建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主体,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两翼,集合作经济组织、社团、企业于一体的县联合社组织架构,统筹运营县域内合作经济组织资源,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分配办法,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二十三)完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单位要认真执行《延津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严格监管社有资产。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和新兴经营业态,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社有资产进行甄别分类、清产核资,建立资产数据库和资产台账。严格社有资产开发、处置、经营等环节的审批程序。严格内部审计和资产确权,及时掌控资产经营运行状况,依法收回被非法侵占、挤占和挪用的社有资产。上级供销合作社对成员社的资产负有监管职责,下级社处置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资产、社有资产被平调及社有企业因发展需要被改变隶属关系的,报上级供销合作社同意、备案后实施。到2020年,社有资产年均增幅不低于10%。

(二十四)加快社有企业分类改革

社有企业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要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审计监督、纪检巡视监督,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国有企业土地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股权设置等相关优惠政策。县供销社理事会管理的社有企业之间资产划转、调拨,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减免相关费用。

按照社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社企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加强社有企业资产管理。

  (二十五)做实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

  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将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供销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办好办强。

  (二十六)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督导,稳步推进。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协调运转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建立综合改革实施评估制度,对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形成上下联动、前后衔接的综合改革推进机制,确保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

选拔素质高、业务强、会管理的干部充实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选好配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领导班子。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的管理,增强领导班子的大局意识,提高整体素质和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

  (二十八)加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扶贫开发、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等项目。县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预算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进行基层社改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为农服务网点建设、开展土地托管、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等。上级社争取的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凡占用、扒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严格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同价补偿的原则进行。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税收审批权限给予减免。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战略商业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二十九)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干部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养老、医疗保险金问题。供销合作社拖欠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具有特殊性、普遍性和客观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对于供销合作社资产变现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政府应视同破产企业减免相关税费。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三十)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转变思维方式,破解改革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要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制度执行,主动加压奋进,使每一项重点工作都取得扎实成效;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两个责任”,讲纪律、守规矩,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做到廉洁奉公;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建立促进创新发展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树立法治理念,依规依章办事,做到创新不违规、经营不违法、管理不违纪,任何情况下都经得起各种审计和检查;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强化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改革发展正能量, 为建设创新、富裕、文明、生态、开放的新延津做出更大贡献。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