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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新乡市供销合作社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作者:市供销社网站 发布时间:2017-05-31 点击量:16984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33号文件要求,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提高供销系统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未然,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排查管控本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行业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一般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一致机制,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有效落实供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

    三、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各直属企业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各直属企业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各直属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9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供销社经济发展科。

    四、治理内容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33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摸排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硝酸铵复混肥、烟花爆竹等安全风险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档案。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根据国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直属各公司要深入开展硝酸铵复混肥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排查,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主要针对农资和烟花爆竹仓储、批发、经营单位,严防非法超量储存、销售非烟花爆竹制品情况出现,一旦发现,严厉查处。要切实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三)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5.加强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结合安全生产的有关活动,加强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从而确保隐患整改得到落实和防止“三违”作业的发生。通过强化监管,督促企业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定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和自我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直属各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市委、政府部署,增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紧迫性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明确任务和要求,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落实职责,齐抓共管。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直属各公司要明确职责,加强与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管监察,务求实效。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直属各公司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和监管责任,确保安全治理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