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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供销社网站 发布时间:2011-05-12 点击量:15677

新乡市供销合作社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有企业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发挥其最佳效能更好为企业经营服务,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产权归属清晰、权责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结合我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市社理事会是本级社社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和管理者,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拥有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第四条市社理事会对直属企业的社有资产负责统筹安排,对社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实行经常性监督管理,客观评价和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社社有资产管理科受理事会委托,管理本级社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市社有关社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清产核资,协调、处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等工作中的问题,保护所有者合法权益;

  (三)参与市社对企业的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四)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以及重大业务经营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向理事会报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履行资产管理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直属企业(社有独资、控股企业)下列资产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一)理事会投入资本金形成的资产;

  (二)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划归供销社所有的资产;

  (五)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形成的资产;

  (六)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应取得的资产权益;

  (七)兼并、购买其他单位的资产产权所形成的资产;

  (八)其他依法应属于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第七条市社理事会有权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社有资产进行统筹调剂,以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八条为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监督所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执行情况,依法享有社有资产收益,所属企业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集中管理,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根据全国总社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九条社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要依法进行评估,并调整其账面价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未经批准,企业无权改变其经营和使用的社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保持企业持续经营。

 

  第四章  资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经营、使用社有资产,应建立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企业法人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支应做到记载清楚、用途明确、帐款相符,银行存款不准以个人名义办理开户,体外循环,应纳入企业统一管理,支出手续要严格审批,保证合理运用。

  (二)建立应收帐款报告制度。企业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项,要及时做好资金的回笼,对应收回的资金,如不能按期收回,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自业务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上未收回的,应及时报市社资产管理科说明情况,市社将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督促资金的收回工作。

  (三)加强库存商品的管理。市社所属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存货盘点制度,对库存情况要写出分析说明,如发现盘亏、毁损、报废、降价等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预计损失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须报市社批准后方可做出处理。

  (四)市社直属各公司不得私自借款,因业务经营需要,需拆借流动资金的,或向业务关系户借出资金,须报市社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修建价值在5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项目,经办单位要说明资金来源,报市社社有资产管理科,由主管主任审批,超过50000元以上至50万元的项目,由理事会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写出书面请示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复。 

  (二)固定资产的拆除、清理、报废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应向市社写出请示报告,经审批后再进行处理。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卡),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有帐无物、有物无帐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报市社批准后及时处理。确保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四)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当期固定资产折旧。未足额提取的在进行企业当年经营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减。

  (五)企业的房产、汽车、其它固定资产、设备要及时反映在企业财务帐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列入到个人名下,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为加快社有资产周转,优化资产结构,各直属企业资产对外租赁经营,租期一般为一年,因承租方投资额度较大,需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三年及三年以上),要报市社理事会批准后再行签订,以保证市社理事会对社有资产的统筹安排。

  (七)企业对占用的各类资产,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不得闲置。市社对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将集中到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调配使用,直属各单位均可在不低于相邻位置资产租赁收入的同等条件下对外进行招租、使用,谁招租,谁管理,谁受益。

  (八)直属各单位社有资产(指单项)年经营收入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要同时报市社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十四条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必须提交立项报告,报市社理事会主任批准后进行。

  (二)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施工。未经市社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擅自追加投资。

  (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择优选用施工单位。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施工监理制,加强施工管理。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交付使用,并向市社提交竣工决算资料,审计定案后财会部门及时入账,避免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六)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社将组织开展跟踪审计,现场跟踪确定工程量,依据阶段性的审计结论监督拨付工程款,确保基建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五章  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运行,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未经市社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信誉担保。

  第十六条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大额资金的使用,需用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写出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社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对企业目前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在没有做出所有权的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对企业外的业务关系户、合作伙伴等单位的资金投入、经济担保、信誉担保、必须在报经市社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流动资产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市

社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对造成企业资金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资金损失金额大小,分别采用经济赔偿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给予处理。因决策失误造成资金流失的,市社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须向市社报批的各类事项,经办单位要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请示上报,如发生漏报、瞒报、不报等情形,擅自处理造成社有资产流失,市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除聘任。

  第二十二条在企业的资产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在承包、租赁、联营、合作合资及对外投资中,弄虚作假,侵占社有资产,构成违规违纪的,由市社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人员,五年内不得在社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社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市社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直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